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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享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原因及内容
2022-08-30 14:11:53

为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况,2022719日,我国生态环境部特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的公告。

下面从标记的原因及标记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分享。

为什么进行标记?

其一,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负责,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或超标,应及时、如实报告。其二,为保障排污单位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其三,为统一规范异常报告形式,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相结合,减轻排污单位负担。其四,健全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完善数据有效性判定规则,减少误判,为精准、高效执法提供技术基础。

标记的内容

自动监测设备标记包括“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数据补全”、“数据有效”3类标记。

(一)“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标记因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故障、日常维护、校准等,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 “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对于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简称为“CEMS 维护”排污单位应当规范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对照表1如实标记,并简要描述维护过程或故障原因,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和相关台账备查。

针对同一监测因子的自动标记,在分钟数据、小时数据、日数据统计时段内,存在多种“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标记时,优先认定标记时间最长的标记内容。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校准、校验不合格时,从该次校准、校验至最近一次校准、校验合格期间的自动监测数据应当视为无效,排污单位应当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按照表1如实标记相应时段导致数据无效的具体标记内容。

(二)“数据补全”标记为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完整性,排污单位对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进行数据补全,对照表2如实标记。

(三)“数据有效”标记一般情况下,自动监测数据默认自动标记为 “数据有效”,代码为 N。对按照“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标记自动标记无效时段的数据,排污单位仍确认其有效的,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修正标记为“数据有效”,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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