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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我司所属母公司河南星火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委员会会员单位,参与承办中原(首届)大气污染防治科技论坛,并取得圆满成功。近年来,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空气质量的变化我们也是有目共睹。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近期发生的关于空气的那些事。
提及空气,闪现脑海的不免有“雾霾”、“PM2.5爆表”等这些网络词汇。对于生态环境对人民生活影响重大,我国于2018年6月就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其中就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明确提出,“编制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以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为主战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进一步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2021年2月,生态环境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宣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圆满收官,我国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
今年5月,我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对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发布《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再次强调,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条例中,对于重点排污企业及自动监测相关的条例再次强调排污单位的责任及惩戒措施。第十八条指出,“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第六十九条指出,存在“(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情况之一的,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已圆满完成,蓝天白云明显增多,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显著增强,但是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形势依然严峻。展望“十四五”规划,我国将深入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推动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常规和非常规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协同减排的治理。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留住更多蓝天,一直是我们的目标!